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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除工资税外,它是联邦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与所得税不同,增值税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具有转嫁性,因此属于间接税。
(二)征税对象
德国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在德国境内的商品销售与劳务提供行为。具体包括:在德国境内销售货物及提供其他劳务服务;从欧盟外第三国进口货物;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货物销售行为。随着欧盟增值税条例的颁布及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转化实施,上述征税范围已经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德国及欧盟的增值税属于消费型增值税,其征税对象范围已从传统的工业制造、货物批发、货物零售环节拓展到服务业环节,与中国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同,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彻底排除了重复征税,是一种最完善的增值税。
(三)免税范围
德国《增值税法》对以下商业活动予以免税:根据目的国征税原则对欧盟境内的货物出口以及从欧盟出口至第三国给予免税;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已经缴纳了其他特别流转税种,如土地购置税、保险税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动产租赁行为;社会保险机构以及医院的服务行为等。一般消费者不能要求退还增值税,但外国旅游者可在离开欧盟关税边境时申请退还所购物品的增值税。
(四)税基
增值税税基根据应税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来说,若进行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或在欧盟成员国之间销售货物,应纳税额的税基为双方约定的交易金额,往来冲销账户不应记入税基。另外,若税基之后因附加费用、销售折扣等原因发生变动,则应对应纳税额或预付税额作相应调整;在欧盟成员国间销售货物,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对于易货贸易应适用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雇佣关系雇主给其雇员的补贴资助,以及某些无偿或低于额定交易额的部分有偿应税行为,应适用实际购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进口货物应适用海关完税价格。
(五)税率
德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6%,适用于所有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行为;低税率为7%,适用于销售粮食、饲料、化肥、农林业产品、图书、报纸、杂志、部分医疗用品、艺术品等商品,或提供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公益社团服务等劳务服务。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将升至19%.
(六)预付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则为进项税额。正确审定进项税额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可抵扣的进项预付税额,是保证增值税制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确定预付税抵扣时,必须按照增值税规定计算应抵扣税额,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只有对从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以及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若专用发票面额低于100欧元,则不需要单独注明增值税额,但应计算出进项税额;纳税人为企业购进货物,如固定资产,但使用率低于10%的,其预付税不得抵扣;纳税人用于非应税及免税项目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预付税亦不得抵扣。另外,准予抵扣进项预付税额的只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预付税应严格按照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的当年的使用关系抵扣,并适用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若使用关系之后发生改变,并影响到已抵扣之预付税,应对已抵扣税款作相应修正。
(七)征税程序
对一般纳税人原则上采用发票征收法,按照纳税人约定的额定交易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其实际收付金额计算增值税。德国《增值税法》规定的的纳税申报期限按应纳税额的大小分为1个月或者1季度。若上一纳税年度的税额超过6136欧元,则本纳税年度应按月纳税申报;若低于512欧元,财政局可以免除纳税人本纳税年度的申报及预付义务。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特殊规定:如其上一纳税年度的营业额和纳税总额低于1.75万欧元,并且预计在本纳税年度以上金额不会高于5万欧元,则对其不予征收增值税。此外,若以额定交易金额征税,纳税人应在应税行为发生时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履行其纳税义务;若以实际收付金额征税,则应在实际收付发生时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