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西方国家中建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最早的国家,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今天德国社会福利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经超过了30%。
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卫生部负责立法和政策上的宏观调控;在运行上,由法定医院保险和私营医疗保险公司两大运行系统构成。法定医疗保险由联邦公 众医疗保险机构(简称AOK)和类似的600多个医疗保险机构(如:企业医疗保险机构、手工业者医疗保险机构、海员医疗保险机构等)具体操作。AOK机构 还同时负责收缴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后再分给各个业务管理机构。目前法定医疗保险覆盖了德国90%的人员,主要对象是月收入3150欧元 以下的雇员。月收入低于310欧元的人员和多子女人员可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仍可享受法定医疗保险待遇。
私营医疗保险
由德国健康保险公司等50多家机构具体操作。全德参加私营医疗保险的人员约700万人,主要对象是月收入高于3150欧元的医生、企业主、自由职业者、政府雇员等。全德国1998年开支医疗保险费5200亿马克,医疗保险平均费为13.6%。
1.法定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国民中90%的人均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则参加私营医疗保险或享受其他医疗待遇。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带有社会性特征,保险费多少与收入有 关,按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费,各州费率不同,一般在11-15%之间,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医院、医生,享受医疗待遇标准是一样的。主 要包括疾病预防和治疗、休养康复及支付疾病津贴等。法定医疗保险规定:投保人的妻子、子女如果没有职业,可以一起享受待遇。投保私营医疗保险则是投一人, 保一人,多子女的职员若投私营医疗保险,则费用上要贵一些。
2.私营医疗保险制度
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与投保式的私营医疗保险制度平行发展,构成全德国的医疗保障网络。目前,在全德国共有700万人参加了私营医疗保险。德国私 营医疗保险是自愿参加的,保险项目完全可以自己选择。投保私营医疗保险有权选择医院和医生,并得到相应的服务和补偿。私营医疗保险的支付形式是病人到医院 看病,医院将帐单寄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来付钱。
3.海员医疗保险
海员医疗保险是由海员医疗保险局具体管理,包括海员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对于全德国八千多万人口,对医疗的操作是分层次进行的,首先联邦卫生部是负责法定的医疗保险立法,负责消除疾病,还要负责公民的健康状态和售医、售药 方面的工作,第二层次是各州的卫生部门负责对联邦立法的实施,同时还负责对医疗的监督,已及医生的组织机构,并负责对医院的规划和建设,第三个层次是州以 下一级的地方,包括城市以及县,有500个卫生局负责公共的医疗问题,地方卫生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卫生工作,餐饮业的卫生,对企业的卫生,对公民医疗卫生 方面,健康方面和防疫方面的工作。
医疗保险资金的运作
医疗保险资金来源是雇主和雇员各按费率50%缴纳的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管理。投保人因病需住院治疗后,是由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签订日住院费用包干 合同,再进行结算。投保病人到门诊是由合同医生看病,合同医生治疗后开药方,病人到药店购药,医疗保险机构不对合同医生进行费用结算,而是通过保险医生联 合会进行费用结算。
社会救济金
在德国,所有无力自助并且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都能领取社会经济金。根据社会救济法,每一个处于此类困境中的居民-无论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生活费用补助或在如伤残、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
社会保险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必须参加的是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养老金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保险。法律规定除工伤保险费全部由雇主缴纳之外,其他各项保险费均由雇主和雇员各缴一半。
医疗保险
几乎所有德国公民都参加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及其家属子女、退休人员、失业者、农民等。职工按不同的职业参加不同保险公司的社会医疗保险。职工一旦生 病,可到与其保险公司挂钩的医院或开业医生处看病。保险公司负责支付医生的治疗费用(包括药品、药物和辅助工具及住院医疗费用等)。如属必要的疗养,也由 保险公司完全或部分支付疗养费用。
除此之外,医疗费用还包括生育补助、家庭补助以及病人家庭护理。职工享有病假工资,病假在
6周内,由雇主发给全部工资(有几个劳资协定还延长了这个期限),在此之后,医疗保险机构支付最长期限为78周的病休补贴。超过78周者,则领取社会救济金。
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实行
"社会共济"原则,每个人所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只与其经济能力挂钩,而与其年龄、性别及健康状况无关。这一"社会共济"原则还体现在投保人的配偶和子女 的免费医疗保险上,即单身投保人与拖家带口的投保人,如果收人相等,那么他们所交纳的医疗保险费也相等,但后者却是全家受保。
事故保险
在德国,所有雇员和农民按法律规定都参加事故保险,自由职业者可自愿投保。学生和儿童也属于受保险保护的范围。
养老金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三种: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自由职业者如医生、律 师、艺术工作者等一般参加私人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支柱。它保证就业者退休后能够保持适当的生活水平。如投保者者死亡,其家属可得 到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0岁或63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原则上与投保人的劳动工资、交 纳时间长短相挂钩。
失业保险
所有雇员原则上都参加失业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同时政府也提供一定的补贴。失业保险待遇是多种多样,首先占第一位的是发放失业期间的工 资性替代补贴,即失业保险金,并支付有关职业培训的费用。另外,支付旨在维持和创造就业岗位措施的费用、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咨询、进行对残疾人的职业促进 等等,也是失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护理保险
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护理保险是德国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在需要护理情况下的权利。
依据德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凡于德国境内工作的人,均须强制加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如下项目:
a)医疗保险:保险费为税前工资总额的13.5%,雇主及员工各负担一半;
b)退休保险:保险费为税前工资总额的19.2%,雇主及员工各负担一半;
c)失业保险:保险费为税前工资总额的6.5%,雇主及员工各负担一半;
d)居家护理保险:保险费为税前工资总额的1.7%,雇主及员工各负担一半。
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卫生部负责立法和政策上的宏观调控;在运行上,由法定医院保险和私营医疗保险公司两大运行系统构成。法定医疗保险由联邦公 众医疗保险机构(简称AOK)和类似的600多个医疗保险机构(如:企业医疗保险机构、手工业者医疗保险机构、海员医疗保险机构等)具体操作。AOK机构 还同时负责收缴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后再分给各个业务管理机构。目前法定医疗保险覆盖了德国90%的人员,主要对象是月收入3150欧元 以下的雇员。月收入低于310欧元的人员和多子女人员可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仍可享受法定医疗保险待遇。
私营医疗保险
由德国健康保险公司等50多家机构具体操作。全德参加私营医疗保险的人员约700万人,主要对象是月收入高于3150欧元的医生、企业主、自由职业者、政府雇员等。全德国1998年开支医疗保险费5200亿马克,医疗保险平均费为13.6%。
1.法定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国民中90%的人均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则参加私营医疗保险或享受其他医疗待遇。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带有社会性特征,保险费多少与收入有 关,按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费,各州费率不同,一般在11-15%之间,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医院、医生,享受医疗待遇标准是一样的。主 要包括疾病预防和治疗、休养康复及支付疾病津贴等。法定医疗保险规定:投保人的妻子、子女如果没有职业,可以一起享受待遇。投保私营医疗保险则是投一人, 保一人,多子女的职员若投私营医疗保险,则费用上要贵一些。
2.私营医疗保险制度
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与投保式的私营医疗保险制度平行发展,构成全德国的医疗保障网络。目前,在全德国共有700万人参加了私营医疗保险。德国私 营医疗保险是自愿参加的,保险项目完全可以自己选择。投保私营医疗保险有权选择医院和医生,并得到相应的服务和补偿。私营医疗保险的支付形式是病人到医院 看病,医院将帐单寄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来付钱。
3.海员医疗保险
海员医疗保险是由海员医疗保险局具体管理,包括海员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对于全德国八千多万人口,对医疗的操作是分层次进行的,首先联邦卫生部是负责法定的医疗保险立法,负责消除疾病,还要负责公民的健康状态和售医、售药 方面的工作,第二层次是各州的卫生部门负责对联邦立法的实施,同时还负责对医疗的监督,已及医生的组织机构,并负责对医院的规划和建设,第三个层次是州以 下一级的地方,包括城市以及县,有500个卫生局负责公共的医疗问题,地方卫生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卫生工作,餐饮业的卫生,对企业的卫生,对公民医疗卫生 方面,健康方面和防疫方面的工作。
医疗保险资金的运作
医疗保险资金来源是雇主和雇员各按费率50%缴纳的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管理。投保人因病需住院治疗后,是由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签订日住院费用包干 合同,再进行结算。投保病人到门诊是由合同医生看病,合同医生治疗后开药方,病人到药店购药,医疗保险机构不对合同医生进行费用结算,而是通过保险医生联 合会进行费用结算。
社会救济金
在德国,所有无力自助并且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都能领取社会经济金。根据社会救济法,每一个处于此类困境中的居民-无论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生活费用补助或在如伤残、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
社会保险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必须参加的是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养老金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保险。法律规定除工伤保险费全部由雇主缴纳之外,其他各项保险费均由雇主和雇员各缴一半。
医疗保险
几乎所有德国公民都参加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及其家属子女、退休人员、失业者、农民等。职工按不同的职业参加不同保险公司的社会医疗保险。职工一旦生 病,可到与其保险公司挂钩的医院或开业医生处看病。保险公司负责支付医生的治疗费用(包括药品、药物和辅助工具及住院医疗费用等)。如属必要的疗养,也由 保险公司完全或部分支付疗养费用。
除此之外,医疗费用还包括生育补助、家庭补助以及病人家庭护理。职工享有病假工资,病假在
6周内,由雇主发给全部工资(有几个劳资协定还延长了这个期限),在此之后,医疗保险机构支付最长期限为78周的病休补贴。超过78周者,则领取社会救济金。
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实行
"社会共济"原则,每个人所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只与其经济能力挂钩,而与其年龄、性别及健康状况无关。这一"社会共济"原则还体现在投保人的配偶和子女 的免费医疗保险上,即单身投保人与拖家带口的投保人,如果收人相等,那么他们所交纳的医疗保险费也相等,但后者却是全家受保。
事故保险
在德国,所有雇员和农民按法律规定都参加事故保险,自由职业者可自愿投保。学生和儿童也属于受保险保护的范围。
养老金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三种: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自由职业者如医生、律 师、艺术工作者等一般参加私人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支柱。它保证就业者退休后能够保持适当的生活水平。如投保者者死亡,其家属可得 到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0岁或63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原则上与投保人的劳动工资、交 纳时间长短相挂钩。
失业保险
所有雇员原则上都参加失业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同时政府也提供一定的补贴。失业保险待遇是多种多样,首先占第一位的是发放失业期间的工 资性替代补贴,即失业保险金,并支付有关职业培训的费用。另外,支付旨在维持和创造就业岗位措施的费用、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咨询、进行对残疾人的职业促进 等等,也是失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护理保险
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护理保险是德国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在需要护理情况下的权利。
依据德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凡于德国境内工作的人,均须强制加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如下项目:
a)医疗保险:保险费为税前工资总额的13.5%,雇主及员工各负担一半;
b)退休保险:保险费为税前工资总额的19.2%,雇主及员工各负担一半;
c)失业保险:保险费为税前工资总额的6.5%,雇主及员工各负担一半;
d)居家护理保险:保险费为税前工资总额的1.7%,雇主及员工各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