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s political system
Regierung der Sonderverwaltungsregion
Gesetze von Hongkong
Hongkong Tebiexingzhengqu-HK
普通法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1],(英语:Common Law。Common中文翻译为“Common”,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或海洋法系。该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普通法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约23亿人)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2]。
普通法系对应的英文是Common law,但英文单词Common law却包含了多重含义,至少包括:
- 普通法系,即本条目包含的内容。
- 判例法,即在普通法系里,由法官在法庭上的判例,并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与判例法对应的是由议会通过的成文法。
- 普通法法律,与之对应的是衡平法。由于普通法在体制上有不足及僵硬之处,无法在所有情况下对诉讼者有效救济。所以英国国民亦有直接向英国君主伸冤。由于此类案件增多,自爱德华一世开始,逐渐形成了由大法官来审理案件的传统。大法官所遵守的衡平法独立于之前所形成的普通法,且较普通法灵活。如信托等法律概念都为大法官所初创。至19世纪,英国国会颁布1873年最高司法院法令等一系列法案,合并了适用于普通法法庭以及适用于衡平法的大法官法院。直至今日,所有英国法院同时适用于普通法原则以及衡平法原则。
普通法系起源于英格兰。在英格兰的盎格鲁-撒克逊人被来自诺曼底的诺曼人征服后,原本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来自诺曼底的封建法律融合,也被罗马法所影响,形成了英格兰独立于的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普通法。后在大英帝国的殖民统治下,也传播到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与香港等地。[3]
5 years ago
2 years ago
8 years ago
2 years ago